票据管理办法
为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,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,提高会计工作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1、外来发票(收据),须提供接受单位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(即“税号”)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开票日期,填制单位的公章,开票人姓名,发生费用的内容,商品的品种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。发票内容不够填写时须加盖公章的商品清单。
发票总计金额须和数量、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金额相符,开出发票(收据)金额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。
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。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财政监制章。
外来发票(收据)须填制学校统一的支出报销凭证,并填写报销部门名称、报销日期、金额、领款人、验收人、有关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及原始凭证票据张数。
2、用学校的支出报销凭证报销费用的,要有报销部门名称,报销日期、金额、领款人、有关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。
3、购买图书、材料、固定资产的发票,须附有支出报销凭证及验收入库的证明单,且要有经办人、实物保管人或使用人、有关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。
4、经校领导批准的支出项目,报销时填制学校统一的支出报销凭证,同时须附批准文件正本。
5、外来发票(收据)如有遗失,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发生费用的内容,由学校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,才能作为报销凭证。
6、所有原始凭证须粘贴在支出报销凭证的左上角,并且原始凭证与支出报销凭证应按同一方向粘贴,报销凭证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。计划财务处有责任和权限拒绝不合法、不完整的报销凭证。
7、每年度发票的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。
8、本制度解释权属校计划财务处。
江西服装学院计划财务处
2017年12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