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销及审批制度
为进一步理顺财务报销及审批程序,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,规范学校审批流程如下:
各单位(部门)经办人借款、申请付款时由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,主管副校长审批,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借款、付款手续;单笔金额在50000元以上必须校长批准。
各单位(部门)经各级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款项时,由财务会计审核并办理借款、付款。
各单位(部门)报销时由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,财务会计审核后,主管副校长审批,校长或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;单笔金额在50000元以上必须校长批准。
工程款的借款、汇款和报账由理事长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借款、汇款和报账手续。
各单位借领支票,同时提供收款单位的名称和使用金额。因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或金额错误而无法使用或退票造成的损失,由借用支票的单位负责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领用空白支票时,需经校长签批意见(注明“同意借空白支票,金额控制在×万元以内”);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,出纳人员方可借给空白支票。因空白支票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,由借用支票的单位或经办人承担责任。
各单位借用款项(支票和现金)每人一般限制在1笔(采购员、招生办外勤人员除外),前借款项未清的,原则上计划财务处不再借给新的款项。不论是借用支票或现金,报销时间一律限定在1个月以内,招生办长期在异地出差外勤人员由招生办指定人员每月销账1次,次月25日前需将上月借款报销完,(出差的在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,招生办外勤人员出差的在出差结束后15个工作日以内),超过上述天数未报账的,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其再借款和报销由个人垫付的款项。因上述原因借不到款项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,由借款单位(部门)或个人负责。
普通财务事项报销,需要有经手人、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,手续不全的,会计人员可拒绝审核报销。由此造成不能再借用其他款项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,由经办单位负责。
报销购物发票,无论金额大小,一律根据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。
各单位(部门)现金借款金额在5000元(含5000元)以上需提前一天向出纳预约,未预约的财务不保证现金支付。
10、本制度解释权属校计划财务处。
江西服装学院计划财务处
2017年12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