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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服装学院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(暂行)
2017-12-27 10:17   审核人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江服财字[2015]1


江西服装学院

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(暂行)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,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及财政厅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省财政厅、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,扶持民办教育发展(以下简称民办专项资金)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获批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。

第四条 民办专项资金扶持范围。

(一)支持民办学校规模发展(含民办学校图书、教学仪器设备购置)项目;

(二)支持民办学校内涵建设(含教育教学质量建设、师资队伍建等)项目。

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遵循分级管理、责任到人的原则。分级管理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、院(部)两个层次。责任到人即每个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责任人,具体为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。


第二章 项目编报

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。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,发布申报通知,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,组织评审。已经列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。

第七条 各院(部)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工作,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《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》。

第八条 学校从申报、立项及项目预算制定严格按照《江西服装学院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》执行,进行项目编报。


第三章 项目实施

第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批准下达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实施,在实施过程中,专项物资采购严格按照《江西服装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实行,做到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,如招标文件、投标书、评标意见、结果、报告、合同等,均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开始项目实施时,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。

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,资产、财务、实验实训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,严把开工建设关、工程进度关、项目质量关、资金使用关和项目验收关。

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,加强台账日常管理,强化专项资金专人管理。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,努力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实施效果。


第四章 项目验收

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,应组织验收。验收工作由资产处、计划财务处、实验实训中心及相关管理使用部门组织进行。

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: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、民办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、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、项目竣工决算情况、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。

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,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。

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,有关建设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,采取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制度,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。

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,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。项目档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文件、审批文件、招投标文件、项目预决算报告、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。
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第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归口管理、集中负责的要求,建立监督检查制度,并认真执行。由资产部门每年组织资产处、计划财务处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,防止设备闲置。

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专项资金使用效果、专项设备使用率及完好率。

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,并按规定适时对民办专项资金的使用、项目的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,绩效结果与年中(终)考核挂钩。

 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(招标办公室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


江西服装学院   

2015123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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