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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服装学院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
2021-12-31 11:50   审核人:

江西服装学院

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,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《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赣财教[2021]18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省财政厅、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资金,扶持民办教育发展(以下简称民办发展资金)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获批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。

第四条 民办发展资金扶持范围。

(一)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;

(二)师资队伍建设;

(三)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(群)建设;

(四)科研平台建设;

(五)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;

(六)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;

(七)教育信息化建设;

(八)教育综合改革。

第五条 按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、其他债务及利息,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,不得用于支付罚款、捐赠、赞助、对外投资,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支出。

发展资金项目建设遵循分级管理、责任到人的原则。分级管理即为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、院(部)两个层次;责任到人即为每个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责任人。

第二章 项目编报

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。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,发布申报通知,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,组织评审。已经列入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。

第七条 各院(部)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工作,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并提交《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》。

第八条 学校从申报、立项及项目预算制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,进行项目编报。

第三章 项目实施

第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批准下达的民办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实施,在实施过程中,专项物资采购严格按照《江西服装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实行,做到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,如招标文件、投标书、评标意见、结果、报告、合同等,均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开始项目实施时,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。

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管理中,财务、资产及相关项目申报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,严把项目开展建设关、项目执行进度关、项目质量保障关、项目资金使用关和项目完成验收关。

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,加强台账日常管理,强化发展资金专人管理。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,努力提高项目的质量和实施效果。

第四章 项目验收

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,应组织验收。验收工作由资产处、相关管理和使用部门及计划财务处组织进行。

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: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、民办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、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、项目决算情况、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。

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,项目验收单位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。

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,有关建设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,采取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制度,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。

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,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。项目档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文件、审批文件、招投标文件、项目预决算报告、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内容。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第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归口管理、集中负责的要求,建立监督检查制度,并认真执行。由资产部门每年组织资产处、计划财务处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,防止设备闲置。

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发展资金使用效果、专项设备使用率及完好率。

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,并按规定适时对民办发展资金的使用、项目的实施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,绩效结果与年中(终)考核挂钩。

 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江西服装学院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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