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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服装学院票据管理办法
2023-01-01 11:54   审核人:

江西服装学院票据管理办法

为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,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,提高会计工作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1、纸质发票:外来发票(收据),须提供接受单位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(即“税号”)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开票日期,填制单位的公章,开票人姓名,发生费用的内容,商品的品种、名称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。发票内容不够填写时须加盖公章的商品清单。

电子发票:收到增值税电子发票PDF版式后,由报销人自行在原版格式下通过A4纸打印电子发票,不对文件格式及内容进行任何编辑调整,同时将该发票的电子凭证提交财务存档。电子发票打印件作为报销凭证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、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。

发票总计金额须和数量、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金额相符,开出发票(收据)金额的大小写金额须相符。

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。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财政监制章。

2、报销人员填制各类财务统一的报销单据,须规范填写报销部门名称,报销日期、金额、领款人(经办人)、有关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及原始票据张数。

3、购买图书、材料、固定资产的发票,须附有支出报销清单及验收入库的证明单,且要有经办人、实物保管人或使用人、有关经费限额审批负责人签字。

4、经校领导批准的支出项目,报销时填制学校统一的支出报销凭证,同时须附批准材料原件。

5、外来发票(收据)如有遗失,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发生费用的内容,由学校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,才能作为报销凭证。

6、所有原始票据须粘贴在“报销票据粘贴单”的装订线内,并且原始票据与支出报销凭证应按同一方向粘贴,报销票据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。计划财务处有责任和权限拒绝不合法、不完整的报销凭证。

7、本制度解释权属校计划财务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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