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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服装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
2023-06-19 11:55   审核人:

江西服装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,规范差旅费管理,参照《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赣财行[2014]14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,包括国(境)外交通费、国内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、市内交通费和因参加会议发生的会务费。

第四条 在本办法的标准内,国(境)外交通费、国内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和会议费凭票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
第五条 无论有无借款,出差人员出差前原则上必须通过人事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供“请假流程请假类型(公出)申请单”,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未经批准出差的,不予报销差旅费用。

原则上出南昌地区(含六区三县)不得带车,确需带车的,须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。

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及报销

第六条 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按照厉行节约、勤俭办事的原则,严格限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,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。出差费用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;使用科研经费的,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。

第七条 因公赴外地出差,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,填写《江西服装学院借款单》(附:江西服装学院借款申请单),明确以下出差任务,办理借款手续。

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或其他会务差旅,必须附会议通知。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,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,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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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其他公务出差,需提供出差目的、任务方面的报告,或填写出差原由。出差人员凭报告,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,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。

第八条 差旅费借款根据“前款不清后款不借”的原则管理,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,本次不再预借。

第九条 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校后,应在两周内办理冲账手续。逾期不冲账的,通知借款人并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。

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

第十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乘坐飞机产生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(限每人每次一份),凭据报销。交通票据(如:火车票、机票等)有遗失,按票面金额的60%予以补助。

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:

交通工具

级别

火车

(含高铁、动车)

轮船

飞机

校领导、教授

软席(软座、软卧)、高铁/动车 一等座

一等舱

普通舱

处级(含副处级)、副教授

硬席(硬座、硬卧)、高铁/动车 二等座

二等舱

普通舱

其他人员

硬席(硬座、硬卧)、高铁/动车 二等座

三等舱

备注:同时具有职称和职务的,按高的级别执行

第十二条 前往出差目的地有多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,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。

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,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乘坐硬座的人员,按卧铺票与硬座票差额的80%给予补助;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,不再给予补助。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。

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,除校领导外,因出差路途较远(出差目的地在800公里以上)或出差任务紧急,且机票价≤火车票价的,可按机票价实报实销;若机票价>火车票价的,需提交申请,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。

第四章 住宿费

第十四条 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据实报销。具体标准见下表:

级别

国内最高标准

(单位:元 /天)

境外最高标准

(单位:元/天)

一线

二线

三线

校领导

800

550

450

实报实销

教授(含副教授)

处级(含副处级)

500

400

350

800

其他人员

400

350

300

500

备注

1、同时具有职称和职务的,按照高的级别执行;

2、一线城市: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深圳

二线城市:省会市、直辖市、沿海城市(南昌市除外

三线城市:除一、二线以外的城市。

第十五条 除校领导外,教职工出差入住酒店,以标准间(两人)为住宿基本单位。若出差人数为偶数的,除性别限制外,原则上不得单人住宿一间,两人以上共住一间的,可按同行最高职级的标准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报销住宿费;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,按住宿标准最高限额的50%给予补助。

第十七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安排,费用自理的,按照会议安排的住宿地点凭据报销;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安排并报支的,学校不再报销。

第十八条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,超支部分不予报销。特殊情况超标,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报销。

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

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(日历)实行定额包干,具体标准如下:

(一)伙食与交通补助费:

级别

国内最高标准

(单位:元/天)

境外最高标准

(单位:元/天)

伙食补

交通补

校领导、教授

100

50

350

处级(含副处级)、副教授

80

20

300

其他人员

80

20

200

备注

出差期间,若出差地点无人接送,且附带资料、文件较多,最多可报销一次车站/机场至目的地的往返出租车费,当日不再发放交通补助。

(二)出差人员返校后,原则上不得再另外报销餐费和交通费。

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期间的伙食费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列报,学校不再补助。会议没有补助的,需凭会议无伙食补助证明领取补助。其他出差,如果已享受伙食补助的,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。

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,不实行包干办法。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,回校后如实申报,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。

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、接待单位、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,回校后应如实申报,交通补助不再发放。

第二十三条 出差时间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,自第十五天开始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,超过一个月的,自第三十天开始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来校考察的费用报销事宜,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审定后予以报销。

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校报到的,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从其居住地城市到南昌市的交通费。

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,事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,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,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。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、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。

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,均由个人自理。对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,违反规定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原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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